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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校玩耍致骨折 学校无责免赔
2010-01-31 16:06:33 来源:
近日,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小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毕辉要求被告赵明及开发区小学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五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毕辉及被告赵明均系开发区小学的学生,2009年某日下午,原告于课间在校园内玩耍,被告赵明从后面抱住原告,不慎跌倒,致原告右胫腓骨下段骨折,开发区第三小学即通知原、被告家长将原告送至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支付住院费、治疗费等共计18749.41元。原告代理人要求被告赵明赔偿原告损失的60%,被告开发区小学承担损失的40%。
法院认为,被告赵明作为未成年人,于课间玩耍时致原告受伤,其监护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开发区小学及时通知了原、被告双方监护人,对该起事故其行为并无不当,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学生在校期间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不同于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原告及被告赵晖认为学校应承担监护责任的意见不能成立。判决被告赵明的监护人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的60%,共计8549.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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